一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、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、人民團體、企業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、證件、證明文件、印章提取住房公積金。
二、任何人不得買賣或者使用偽造、變造的國家機關、人民團體、企業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、證件、證明文件提取住房公積金。
三、任何偽造、變造虛假證件或者使用偽造、變造虛假證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,都是違法犯罪行為,一經發現,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。對涉嫌利用虛假資料套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的職工,我中心工作人員在審批時有權要求其補充其它相關證明資料。
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,公積金享有人應嚴格按《住房公積金條例》和《湖南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》的有關規定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,切勿以身試法。
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